1.1 電纜的路徑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避免電纜遭受機械性外力、過熱、腐蝕等危害。
2) 滿足安全要求條件下,應保證電纜路徑較短。
3) 應便于敷設、維護。
4) 宜避開將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5) 充油電纜線路通過起伏地形時,應保證供油裝置合理配置。
1.2 電纜在任何敷設方式及其全部路徑條件的上下左右改變部位,均應滿足電纜允許彎曲半徑要求。
1.3同一通道內電纜數量較多時,若在同一側的多層支架上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電壓等級由高至低的電力電纜、強電至弱電的控制和信號電纜、通訊電纜“由上而下”的順序排列。
當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壓電纜,或為滿足引入柜盤的電纜符合允許彎曲半徑要求時,宜按“由下而上”的順序排列。
在同一工程中或電纜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況,均應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順序配置。
2) 支架層數受通道空間限制時,35kV及以下的相鄰電壓級電力電纜,可排列于同一層支架上,1kV及以下電力電纜也可與強電控制和信號電纜配置在同一層支架上。
3) 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與備用電纜實行耐火分隔時,應配置在不同層的支架上。
1.4 同一層支架上電纜排列的配置,宜符合下列規定:
1) 控制和信號電纜可緊靠或多層疊置。
2) 除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三葉形)配置外,對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電力電纜,不宜疊置。
3) 除交流系統用單芯電纜情況外,電力電纜相互間宜有1倍電纜外徑的空隙。
1.5 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的相序配置及其相間距離,應同時滿足電纜金屬護層的正常感應電壓不超過允許值,并宜保證按持續工作電流選擇電纜截面小的原則確定。
未呈品字形配置的單芯電力電纜,有兩回線及以上配置在同一通路時,應計入相互影響。
1.6 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與公用通訊線路相距較近時,宜維持技術經濟上有利的電纜路徑,必要時可采取下列抑制感應電勢的措施:
1) 使電纜支架形成電氣通路,且計入其他并行電纜抑制因素的影響。
2) 對電纜隧道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實行鋼筋網焊接連通。
3) 沿電纜線路適當附加并行的金屬屏蔽線或罩盒等。
1.7 明敷的電纜不宜平行敷設在熱力管道的上部。電纜與管道之間無隔板防護時的允許距離,除城市公共場所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執行外,尚應符合表1.7的規定。
表1.7 電纜與管道之間無隔板防護時的允許距離(mm)
電纜與管道之間走向 |
電力電纜 |
控制和信號電纜 |
|
熱力管道 |
平行 |
1000 |
500 |
交叉 |
500 |
250 |
|
其他管道 |
平行 |
150 |
100 |
1.8抑制電氣干擾強度的弱電回路控制和信號電纜,除應符合相應的規定外,當需要時可采取下列措施:
1) 與電力電纜并行敷設時相互間距,在可能范圍內宜遠離;對電壓高、電流大的電力電纜間距宜更遠。
2) 敷設于配電裝置內的控制和信號電纜,與耦合電容器或電容式電壓互感、避雷器或避雷針接地處的距離,宜在可能范圍內遠離。
3) 沿控制和信號電纜可平行敷設屏蔽線,也可將電纜敷設于鋼制管或盒中。
1.9 在隧道、溝、淺槽、豎井、夾層等封閉式電纜通道中,不得布置熱力管道,嚴禁有易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管道穿越。
1.10 容易性氣體危險場所敷設電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可能范圍應保證電纜距容易釋放源較遠,敷設在容易危險較小的場所。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時,電纜應埋地或在較高處架空敷設,且對非鎧裝電纜采取穿管或置于托盤、槽盒中等機械性保護。
2)易燃氣體比空氣輕時,電纜應敷設在較低處的管、溝內,溝內非鎧裝電纜應埋砂。
2 電纜在空氣中沿輸送易燃氣體的管道敷設時,應配置在危險程度較低的管道一側,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時,電纜宜配置在管道上方。
2)易燃氣體比空氣輕時,電纜宜配置在管道下方。
3) 電纜及其管、溝穿過不同區域之間的墻、板孔洞處,應采用非燃性材料嚴密堵塞。
4) 電纜線路中不應有接頭;如采用接頭時,必須具有防爆性。
1.11用于下列場所、部位的非鎧裝電纜,應采用具有機械強度的管或罩加以保護:
1) 非電氣人員經常活動場所的地坪以上2m內、地中引出的地坪以下0.3m深電纜區段。
2) 可能有載重設備移經電纜上面的區段。
1.12 除架空絕緣型電纜外的非戶外型電纜,戶外使用時,宜采取罩、蓋等遮陽措施。
1.13 電纜敷設在有周期性振動的場所,應采取下列措施:
1) 在支持電纜部位設置由橡膠等彈性材料制成的襯墊。
2) 使電纜敷設成波浪狀且留有伸縮節。
1.14 在有行人通過的地坪、堤壩、橋面、地下商業設施的路面,以及通行的隧洞中,電纜不得敞露敷設于地坪或樓梯走道上。
1.15 在工廠的風道、建筑物的風道、煤礦里機械提升的除運輸機通行的斜井通風巷道或木支架的豎井井筒中,嚴禁敷設敞露式電纜。
1.16 1kV以上電源直接接地且配置單獨分開的中性線和保護地線構成的系統,采用單獨于相芯線和中性線以外的電纜作保護地線時,同一回路的該兩部分電纜敷設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容易性氣體環境中,應敷設在同一路徑的同一結構管、溝或盒中。
2) 除上述情況外,宜敷設在同一路徑的同一構筑物中。
1.17 電纜的計算長度,應包括實際路徑長度與附加長度。附加長度,宜計入下列因素:
1) 電纜敷設路徑地形等高差變化、伸縮節或迂回備用裕量。
2) 35kV及以上電纜蛇形敷設時的彎曲狀影響增加量。
3) 終端或接頭制作所需剝截電纜的預留段、電纜引至設備或裝置所需的長度。35kV及以下電纜敷設度量時的附加長度,應符合本規范附錄G的規定。
1.18 電纜的訂貨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長距離的電纜線路,宜采取計算長度作為訂貨長度。
對35kV以上單芯電纜,應按相計算;線路采取交叉互聯等分段連接方式時,應按段開列。
2) 對35kV及以下電纜用于非長距離時,宜計及整盤電纜中截取后不能利用其剩余段的因素,按計算長度計入5%~10%的裕量,作為同型號規格電纜的訂貨長度。
3) 水下敷設電纜的每盤長度,不宜小于水下段的敷設長度。有困難時,可含有工廠制的軟接頭。
3.1 直埋敷設電纜的路徑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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